继承权公证被撤销后,据此办理的转移登记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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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京涛 

机构地区:[1]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25年第3期58-59,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甲、乙两兄弟的父母于20世纪90年代购得一套住宅(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并居住使用。2001年和2005年,甲、乙的父母相继去世,2005年12月,甲持x x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出具的内容为案涉房屋由甲独自继承的继承权公证书(以下简称“案涉公证书”)和有关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某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了案涉房屋的继承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向其颁发了2号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2号产权证”)。

关 键 词:继承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 继承权公证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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