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罪数问题  

On the Number of Crimes in the Crime of Illegal Acquisition of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 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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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强[1] Qiang Zhang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5年第2期96-100,共5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  金:吉林省法学会2022年度项目“数据权益刑法保护模式研究”(JFXH(2022)SLKT07);2023年度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法经济学视角下网络平台企业数据安全刑事合规问题研究”。

摘  要:实践中,非法获取计算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在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简称本罪)之外,可能同时触犯其他相关罪名。认识上本罪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盗窃罪等罪名的犯罪构成,评价上本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论在法益的质与量上均具有同一性,属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而本罪与盗窃罪虽在法益的质上具有同一性,但在量上存在差异,属想象竞合。本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发生竞合时,应根据特别法优先原则适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罪与盗窃罪发生竞合时,应根据从一重罪原则进行处断。

关 键 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犯罪竞合 法益同一性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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