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据财产权的客体及其规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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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宁园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5年第2期50-51,共2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在数据财产权制度构建板块,有关数据财产权客体的探讨具有基础意义。然而,有关数据作为财产权客体的独立地位尚未得到充分阐释,堵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数据财产权客体的界定问题,二是数据财产权客体的规范意义问题一、数据财产的根本构造:形式规定性与内容非限定性从形式要素角度观察,数据财产是记录信息的符号。不仅如此,作为数据财产权客体的数据具有形式规定性。

关 键 词:形式规定性 规范意义 数据财产权 客体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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