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消防安全设备“现实危险”的认定标士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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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喜恒[1] 金华英 

机构地区:[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5年第6期80-83,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文章摘要2021年3月旧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H)》)适当前移刑事处罚防线,增设了危险作业罪,将虽未发生严重后果,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现实危险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然而,由于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如何界定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现实危险”,成为司法实践难题,亟待司法提供行为规范与规则指引。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李某远危险作业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为正确把握“现实危险”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也为类似案件裁判提供了指引。

关 键 词:危险作业罪 现实危险 刑事处罚 刑法修正案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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