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容用电的定性及处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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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齐红涛 刘辉舟 王白根 杜娜 

机构地区:[1]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230041 [2]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庆供电公司,246004 [3]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六安供电公司,237006

出  处:《农村电工》2025年第4期18-18,共1页

摘  要:按照1996年版本(以下简称“旧版”)《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超容用电可以定性为违约用电行为,并对超容用电者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新版《供电营业规则》于2024年6月1日正式施行后,去掉了将“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作为违约用电行为的定性,使得对超容用电的定性和处置发生了变化。1超容用电的概念广义上的超容用电行为包括用电主体虚报容量办电、超容用电、超容并网及其他超容违约行为,狭义上的超容用电仅指用电主体的超合同容量用电行为。

关 键 词:经济处罚 超容用电 违约用电 新版供电营业规则 

分 类 号:TM73[电气工程—电力系统及自动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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