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交叉引用行为责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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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德喻 姜林飞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 [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  处:《中国金融》2025年第7期75-76,共2页China Finance

摘  要:随着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推进,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协同作业模式日益普遍,某一中介机构“交叉引用”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告内容的方式颇为常见。若该项引用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引用的机构能否因此免责?现行《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中介机构责任采取统一表述,未对“直接责任”与“援引责任”进行区分,导致实务中产生较大争议,需探讨不同场景下的责任认定标准及风险防范路径。

关 键 词:责任界定 信息披露 交叉引用 证券法 中介机构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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