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投资顾问应承担法定信义义务吗?——基于美国商会等诉美国劳工部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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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世琪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保险理论与实践》2025年第3期114-136,共23页Insurance Theory & Practice

摘  要: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方兴未艾,但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顾问等金融服务商的义务尚未明晰,2018年美国商会等诉美国劳工部一案带来了启示。2016年,美国劳工部的《受信人规则》通过“提供建议+接受报酬”的定义方式将IRA投资顾问纳入《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中的“投资建议受信人”,要求其承担法定的养老金信义义务。然而,这一规则超越了劳工部的法定权限,不符合ERISA的立法目的和文义,违背普通法传统以“自由裁量权”为核心的信义义务内涵。虽然投资顾问可以通过签订最佳利益合同得到豁免,但这一方式增加了受监管者的合同成本、合规成本、诉讼风险,造成机构退出养老金投资市场,IRA投资人无法获得投资建议。个人养老金的建立初衰是为无雇主者提供补充养老保险,因此,如果对象为“退休投资者”和“自由职业者”,投资顾问可能承担法定信义义务。

关 键 词:个人养老金 投资顾问 信义义务 

分 类 号:F840.67[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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