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制度的构建与建议  

Sugges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Responsible Person fo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Corporate Credit Bond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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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贤德 杨阳 Wu Xiande;Yang Yang

机构地区:[1]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与合规部 [2]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出  处:《债券》2025年第4期28-33,共6页CHINA BOND

摘  要:2020年施行的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根据新证券法的立法精神,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结合实践设置了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制度。本文对该项制度的设立依据、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履职要求和法律责任体系等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配套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 键 词: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新证券法 法律责任 注册制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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