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虚假陈述揭露日认定探析--基于偿债能力虚假的整体性揭示与市场反应的剖析  

Analysis of the Identification of Disclosure Date of False Statement in Bonds:Based on the Overall Disclosure of False Debt Service Ability and the Market Re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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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怀民 Ye Huaimin

机构地区:[1]兴业银行法律与合规部

出  处:《债券》2025年第4期34-38,共5页CHINA BOND

摘  要:揭露日的认定是债券虚假陈述纠纷的核心要点,需遵循首次性与警示性原则。本文回顾了我国债券虚假陈述揭露日认定的主要实践,剖析了揭露日的认定原则,提出当债券违约公告或评级大幅下调等信息能够整体性反映出发行人偿债能力虚假、警示风险,并引发债券价格大幅下跌时,应当作为揭露日的重要认定依据。对于债券违约后买入债券的投资者,应秉持风险自担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进行判断,有限度承认交易的因果关系。

关 键 词:债券虚假陈述 揭露日 偿债能力 市场反应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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