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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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四川省财政厅 [2]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出  处:《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25年第2期33-34,共2页

摘  要: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县级疾控机构在接收疫苗生产企业运送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并验收合格后,向疫苗生产企业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并配送至接种单位。

关 键 词:储存运输费 非免疫规划疫苗 疫苗生产企业 

分 类 号:R95[医药卫生—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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