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数字经济的企业所得税法完善  

The Improvements of China′s Corporate Income Tax Law in Response to the Digital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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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磊 XIE Lei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学报》2025年第2期22-31,共10页Journal of National Tax Institute of STA

摘  要: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面临诸多困境,尤其在常设机构认定和收入定性方面。为此,应从以下两个方面优化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一是常设机构规则层面,采取“短期方案+长期方案”的模式,短期方案是对传统常设机构规则进行解释性重塑,长期方案是在传统常设机构规则的基础上构建“显著经济存在”标准;二是收入定性规则层面,采取“原则+例外”的规定模式,原则上规定数字经济下新型商业模式的收入属于营业利润,例外情况下规定此类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关 键 词:数字经济 企业所得税法 常设机构规则 收入定性规则 

分 类 号:F810.42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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