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渠道定位下税务行政复议的优化路径  

The Optimization Path of Tax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Under the Orientation of the Main Cha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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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勃 CHEN Bo

机构地区:[1]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广东东莞523325

出  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学报》2025年第2期90-97,共8页Journal of National Tax Institute of STA

摘  要: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正式提出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当前,税务行政复议在发挥主渠道作用上有若干需要优化和完善之处。税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司法性与行政性并重,推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原则。建议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与行政复议有关的规定,完成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修订等;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行政性优势,包括依法开展行政复议调解,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的指导和监督作用等;多措并举提高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效,包括加强对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的监控,夯实税务行政复议人才队伍基础等。

关 键 词:税务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争议 

分 类 号:F810.42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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