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评析——海运集装箱押金返还主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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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议宽 王敏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法院锦州法庭

出  处:《世界海运》2025年第4期41-44,共4页World Shipping

摘  要:[提要]船舶代理是一种商事代理,更注重权利外观的判定,对于其表见代理的认定,应适用“交易习惯+职务身份”的总和标准。区别于民事代理中的“一事一授权”,商事代理通常采用的是概括性的授权方式,虽然船舶代理行为中被代理人没有对收取集装箱押金这一事项明确授权,但符合船舶代理人依约定行使代理权的外观要件,与船舶代理制度促进航运效率和提高商业利益的核心目标相契合。再结合业务联络人的职务特征,在已符合职务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要求被代理人作为实际利益的获取人承担责任。

关 键 词:返还主体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纠纷案例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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