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哈贝马斯法律合法性建构方案的效度考察  

An Investig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Scheme of Legal Legality in Habermas'Liter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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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邱雨 Qiu Yu

机构地区:[1]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出  处:《理论视野》2025年第3期94-100,共7页Theoretical Horiz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掌握信息化条件下舆论主导权重要论述研究》(项目编号:24CKS0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法律在失去了实体性的正当性基础之后,其合法性只能通过公民“自决”的方式来获得。通过深挖公民话语交往这一推动法律合法化的道义潜力,他建构了具有鲜明进化精神的合法之法,集中表现为法律的可谬性和流变性。同时,这一合法之法建构方案亦会面临交往原则的实践异化、交往范式外延上的“宽”“窄”困境以及交往权力弱势和“自决式他决”悖论等难题。

关 键 词:哈贝马斯 合法之法 话语交往 公共领域 

分 类 号:A[哲学宗教—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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