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研究  

Research on the Consummation of the System of Ordering to Accept Family Education Gui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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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波[1,2] 宋晓彤 Chen Bo;Song Xiaotong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学院 [2]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司法研究院 [3]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5年第1期40-49,共10页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

基  金:2024年度上海市教育法学人才培养计划“公安机关适用《家庭教育促进法》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21JYFXR05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未成年人不仅是一个家庭的希望,而且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生存发展的未来与希望。然而,伴随着我国社会迈入转型期,一部分未成年人出现了不良行为,如不及时予以教育和干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可能会演化为严重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过去,家庭教育一直被认为归属于家庭内部事务,但愈发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也让我们意识到,仅仅靠家庭自治不能实现对未成年人周延的教育与保护,以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教育势在必行。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确立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制度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有权责令失职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然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适用标准不一、执行各行其是、效果评估标准缺失的问题,限制了制度功能的发挥。鉴于此,应从提高文书制发的规范性、保障执行的强制力及完善效果评估机制三方面予以完善。

关 键 词: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制度 罪错未成年人 家庭教育促进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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