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产权类型与保护  

Types and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 Property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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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皓 Song Hao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出  处:《南方金融》2024年第12期85-97,共13页South China Finance

摘  要:当前,个人数据产权界定面临困境,完全公有化可能侵犯隐私,完全私有化则可能抑制数据公共价值的形成。为此,基于类型化思维,将个人数据分为主体供应数据、主体行为数据、加工衍生数据三大类别,并针对各类型数据产权提出法律保障和制度构建建议。对于主体供应数据,个人享有其准财产权,侧重隐私保护与赔偿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主体行为数据,可分离其所有权与用益权,产权由个人和企业分配共享,构建主体行为数据公有产权制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对于加工衍生数据,企业独立享有其权益,可引入著作权保护机制为其提供保护,探索著作权和邻接权在数据处理领域的应用方案。

关 键 词:数字经济 个人数据产权 数据安全 数据流通 数据资产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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