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船舶在非港区抵坡靠泊作业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革文科 高琼 

机构地区:[1]重庆市陵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涪陵408000

出  处:《水运管理》2025年第2期30-31,36,共3页Shipping Management

摘  要:长江流域部分船舶在非港区利用下河公路、斜坡道等设施靠泊并进行货物装卸,以节省港口货物装卸费用。针对此类违法行为,港航海事管理机构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13条为义务条款、第46条为罚则,或以第22条为义务条款、第49条为罚则,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在重庆市港航管理执法实践中,亦有按照《重庆市港口条例》第12条为义务条款、第28条为罚则进行处罚。然而,上述处罚路径均存在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的局限,因此建议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69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87条为罚则进行处罚。

关 键 词:长江流域 船舶装卸 抵坡靠泊作业 法律适用 

分 类 号:D922.2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