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检察监督初探  

An Initial Exploration of Prosecutorial Supervision over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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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伟 刘锦良 XIE Wei;LIU Jinliang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州510320 [2]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州510530

出  处:《学理论》2025年第2期56-58,共3页Theory Research

基  金:2024年度广东省级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环境公益损害赔偿金的检察监督机制研究》(GDJC2024014B)。

摘  要: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以确保其有效适用于生态修复已经成为影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绩效的关键因素。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监督主体。当前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检察监督存在法律依据缺位、协同监督支持不力、公众参与监督不足等突出问题,需要建构检察监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门立法,加大与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督,采取多种形式促进公众参与协助检察监督,形成以检察监督为主体、多元化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关 键 词:检察监督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立法 协同 公众参与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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