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机会受贿的刑法教义学分析  

A Dogmatic Analysis of Commercial Opportunity Bribery in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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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兴良[1] Chen Xingliang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

出  处:《清华法学》2025年第2期5-23,共19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商业机会受贿是一种新型受贿,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商业机会。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机会受贿案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的商业利益是一种预期利益,它只有在转化为一定的财产价值以后才能为定罪量刑提供数额标准。商业机会受贿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交易型商业机会受贿,第二种是经营型商业机会受贿。在交易型商业机会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交易活动获得商业机会的财产价值。在经营型商业机会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经营活动获得商业机会的财产价值。因此,在商业机会受贿中存在获取商业机会和实现商业机会两个行为,刑法在受贿罪中评价的是前一行为,只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交易型或者经营型商业机会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后一行为只不过是获取商业机会以后通过交易或者经营活动将之转化为具有可量化的财产价值的行为。

关 键 词:商业机会 交易型商业机会受贿 经营型商业机会受贿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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