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归责的基础行为是过失行为——位阶式归责路径之提倡  

Basic Conduct of Consequence Attribution as a Negligent Act:Advocating a Hierarchical App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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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柏浪涛[1] Bai Langtao

机构地区:[1]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25年第2期95-114,共20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公共危险防控背景下的监督过失理论研究”(20BFX07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客观与主观”范式先分析客观行为与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后分析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这种分析范式无法满足“先进行自然主义的结果归因、后进行规范主义的结果归责”的要求,并且忽略了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在不法特征上的差异。故意行为对危险流具有现实支配性,对此应采取意志支配的归责理念。过失行为对危险流仅具有支配可能性,对此应采取义务违反的归责理念。因此,位阶式路径分别分析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的结果归责。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是位阶关系,过失行为是底层的不法行为。对于存在介入因素的故意犯罪案件,先判断结果能否归责于故意行为,后判断结果能否归责于过失行为。其一,“危险的现实化”要求危险具有同一性。其二,介入因素能否归责于先前行为是判断的关键点。其三,结果预见可能性和避免可能性均是违反义务行为具有不法性的前提条件,由此也均是结果归责的前提条件。一个人无需对自己无法预见、无法控制的结果负责。依循以上要点,可以妥当处理诸多类型的因果偏离案件。

关 键 词:因果关系 结果归责 过失行为 危险的现实化 介入因素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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