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梓弦 Zhang Zixian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25年第2期115-132,共18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在我国刑法学的语境下,正当防卫应受社会伦理限制的主张并不存在确凿的规范依据,但仍不乏学者争相效仿德国,认为当被侵害人和不法侵害人隶属于同一紧密生活共同体时,前者的防卫权因其与后者存在保护保证人关系而应受额外制约。但在此情形下,率先实施不法侵害的保证人系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的双重违反者,忽略此点而反过来对防卫一方的保证人加以限制失之偏颇。与此同时,保证人义务无法被置换为无条件的容忍/牺牲义务,发生于家庭内的防卫态势也不意味着法确证利益的骤减。于此,仅当保证人对身居被保护人之位的不法侵害人的攻击方式、手段及强度具有特殊认知,且在明知有更为缓和的制止或退避方式即可消弭冲突,却刻意涉身风险并以凌厉的手段施以反击时,抑或立法者/司法者已针对部分家庭成员间的不法侵害做出了“预防必要性降低”的预判时,方可在一定程度上将之作为经验素材,而使裁判者对保证人防卫限度的把握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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