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彩礼还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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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丽君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江淮法治》2025年第4期45-45,共1页

摘  要:案情简介。2023年2月15日,王女士与杜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约定男方需给付女方彩礼128888元。2023年8月15日,王女士与杜先生登记结婚,杜先生婚前举债向王女士支付彩礼128888元。在此期间,杜先生通过微信转账和购买鞋子、衣服等方式为王女士支出7820元。双方生活1个月有余,王女士便搬回了娘家,双方分居至今。婚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2024年2月19日,王女士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杜先生则提出需返还彩礼计136708元。

关 键 词:婚姻 彩礼 离婚 微信转账 感情破裂 女方 分居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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