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不法判断与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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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燊 

机构地区:[1]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出  处:《刑事法判解》2024年第1期1-27,共27页

基  金: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编号:留金欧[2022]621号)资助。

摘  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较少、加速口袋化等适用异化问题,这是本罪的不法判断路径不清所致。现有理论中的法益理论、中立帮助行为理论、客观归责理论、不作为犯理论、累积犯理论、最小从属性理论都不是本罪适格的不法判断工具。本罪的不法判断应当从刑法谦抑性的立法正当性出发,落脚于共犯框架的量刑规则说。在量刑规则说分析框架下,本罪的处罚范围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按照被帮助犯罪的共犯处罚低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其正犯法定刑高于本罪法定刑时,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第二大类是溢出共犯处罚范围但具有实质可罚性的帮助行为,应例外、个别性地处罚,现阶段除了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之外,还应包括多名被帮助者罪量不足、帮助认识错误和实质预备帮助等行为类型。

关 键 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不法判断 处罚范围 量刑规则 帮助犯正犯化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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