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认定的教义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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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万勤[1,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

出  处:《刑事法判解》2024年第1期50-65,共16页

摘  要:随着网络犯罪的多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跃成为我国目前第三大适用罪名。虽然本罪将帮助行为予以正犯化,有利于对网络领域的犯罪落实“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但是立法用语的抽象也为本罪的适用带来了较大的挑战。特别是本罪中“明知”该如何理解,逐渐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区分的重要因素。对其内涵的把握不能仅仅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而且要关照具体罪名的立法目的,应当将“可能知道”排除在外。在认识对象上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他人在进行具体的犯罪。在认识的类型上需要将“有意思联络的应当知道”情形排除在本罪之外。在“推定明知”的认定上应当允许行为人提出一定的反证。

关 键 词:明知 应当知道 可能知道 共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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