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充值与盗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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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柏浪涛[1] 

机构地区:[1]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刑事法判解》2024年第1期212-231,共20页

摘  要:非法充值是凭空为自己增设债权,为他人增添债务,构成盗窃罪。其理由在于,第一,财产犯罪的法益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占有,而是权利正常行使所蕴含的经济利益。饭后逃避餐费行为侵害了当场实现债权所蕴含的经济利益,构成盗窃罪。在当场拿走商店商品的盗窃案中,行为对象是财物,法益侵害(财产损失)是对价利益。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与法益需要清晰界分。第二,盗窃电、网络信号等犯罪不存在转移占有。转移占有只是取得型财产犯罪的常见类型,不是唯一类型。第三,非法增设债权属于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具有违法性,构成盗窃罪,属于非转移占有型盗窃罪。这是因为债权属于请求权,可以“无中生有”。这种盗窃罪不存在行为对象,增设的债权属于行为滋生之“利益”。第四,仅有非法充值行为,不具有需罚性。后续使用行为导致实际财产损失,属于客观处罚条件,而非既遂条件。

关 键 词:非法充值 盗窃罪 盗窃财产性利益 增设债权 转移占有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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