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隔空强奸干(预备)案的教义学分析——以情节恶劣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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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情树[1] 

机构地区:[1]华侨大学法学院

出  处:《刑事法判解》2024年第1期240-248,共9页

摘  要: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狠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所规定的对“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只能是行为人在实施强奸或者好淫的过程中所掌握的,或者行为人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的,才能以此认定情节恶劣。即使是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情形,也要求与强奸罪存在直接关联性。相反,如果对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是行为人在实施强奸预备过程所掌握或者形成的,或者为了报复目的等非奸淫意图而实施该行为,或者与强奸罪没有直接关联,那么即使行为人有实施散布或者传播对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的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的行为,也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情节恶劣的情形,可以根据行为的性质认定构成强制狠衰罪或者侮辱妇女罪,如此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个案的刑罚公正。

关 键 词:网络隔空强奸 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 情节恶劣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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