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关系错误说在解释论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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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王昭武(译) 

机构地区:[1]不详 [2]云南大学法学院 [3]日本同志社大学

出  处:《刑事法判解》2024年第1期249-259,共11页

摘  要:有关被害人的同意或者承诺的效力,宜采取法益关系错误说。该说认为,在通过欺骗而获得同意进而侵害了法益的场合,只有因欺骗而产生的错误能够被称为法益关系的错误,基于同意的法益侵害才有可能构成犯罪,因为这里根本就不存在针对所引起的法益侵害的同意或者承诺。该说通过法益相关性这种客观标准对通说即重大错误说中所谓重大的错误进行了限定。法益关系的错误具体是指下述情形:(1)在监禁罪中,是指有关场所上的移动自由的处分目的的错误;(2)就侵入住宅罪而言,是指针对认可进入的对象的错误;(3)在准强奸罪(准强制性交罪)中,是指针对性行为本身的错误以及针对性行为的对方的错误;(4)在诈骗罪中,是指针对为诈骗罪的成立奠定基础的法益侵害的错误。

关 键 词:被害人的同意 法益关系的错误 监禁罪 侵入住宅罪 准强奸罪 诈骗罪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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