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刑法律关系牵连的新思考  

New Reflections on the Connection of Civil and Criminal Legal Relationships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孙华璞 Sun Huapu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出  处:《人民司法》2025年第7期4-15,25,共1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本文的主要观点有四:一是,目前理论与实务中所称的“民刑交叉”,仅仅指的是因行为人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行为或者权利外观而导致的“民刑”两种不同法律关系或者两个不同性质案件牵连的法律现象。二是,在无权代理人、越权代表人盗用被代理人、法人单位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分别构成了“民刑”两个不同性质的案件。其中,一个是公诉机关追究无权代理人、越权代表人合同诈骗犯罪责任的刑事案件,另一个是第三人与被代理人、法人单位之间的合同糾纷案件。三是,对第三人与被代理人、法人单位之间的合同糾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审判,不应当以无权代理人、越权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移送给办理刑事案件的机关处理。四是,在民刑案件分案审理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先民后刑”的原则。因为无权代理人、越权代表人盗用他人、法人单位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表,不仅对被代理人、法人单位是否承担合同责任,而且对确定无权代理人、越权代表人构成什么性质的犯罪、谁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都具有预决效力。

关 键 词:民刑法律关系 牵连 无权代理人 表见代表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