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与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核心职能的塑造——基于比较法的考察与启示  

“Explor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ersonal Bankruptcy System”and Shaping the Core Functions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ion Age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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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茜 Song Qian

机构地区:[1]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

出  处:《人民司法》2025年第7期48-53,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从比较法的视角观察,赋予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调查权,是个人破产制度防范债务人欺诈和逃废债务行为的重要抓手;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由相应的行政机构或角色来承担个人破产办理中的管理人职责,是个人破产制度行稳致远的保障;在正式的破产程序之外建立起多元化的债务清理程序机制,并由破产事务管理机构主导此项机制,是行之有效的债务困境综合化解之道。未来我国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核心职能的塑造应当重点围绕这3个方面展开,以真正实现破产事务行政管理的专业化、系统化和多元化发展。

关 键 词:个人破产制度 破产事务管理机构 比较法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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