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作为债权人代位权利客体之研究  

Research on Inheritance Right as the Object of Creditor s Subrogation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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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彩虹 王鹏里 丁贺 Li Caihong;Wang Pengli;Ding He

机构地区:[1]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5年第7期54-59,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继承开始后债务人怠于析分共有财产,债权人依照继承事实能否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因此存在争论,争论的主要问题是继承权的性质是否阻却代位权的行使。继承权虽是综合性权利,但继承开始后的继承人已不享有身份利益,此时继承权客体已具备完整财产属性,不具有专属性。无身份利益的财产继受,是债权人可期待受偿的债务人既得利益。债务人依照确定继承份额受领他人给付,抑或请求作价分割皆具有财产权利请求性质,债权人可行代位。债权人代位析产制度作为执行阶段的权利救济制度,虽具有债权保全性质,但其与债权人代位保全制度在法律性质及制度功能方面存有显著差异,不可解释为债权人代位保全的特别制度。

关 键 词:继承权 债权人代位权 债务人 民法典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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