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类流变下垦荒行为的刑法规制  

Criminal Regulation of Reclamation Under Land Type Var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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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杰 Wang Jie

机构地区:[1]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5年第7期74-77,82,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农业生产领域,四荒地具有特殊性。随着生态环境的演变、法律政策的调适以及使用权人的治理等多重因素介入,四荒地存在地类流变的客观情况。实务中对地类流变下垦荒行为的定性,因四荒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是否具有定型性,存在权利内容待定的入罪论与权利内容确定的出罪论之争。四荒地流变进程是从“自然事实上的演化”到“法律形式上的确权”,故应类型化处置垦荒行为。对流变确权下的垦荒行为,通过厘清农用地、四荒地、确权地的土地类别关系,明确四荒地属未利用地,确权地系农用地,应按照权利内容待定的入罪论以非法占用农地罪论处;对自然流变下的垦荒行为,行政许可之授信具有阻却行为违法之功能,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应阻断行为人违法性认识,故应按照权利内容确定的出罪论依法妥善处置。

关 键 词:刑法规制 地类流变 四荒地 农用地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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