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减资的效力: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Validity of Illegal Capital Reduction: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Article 226 of the Compan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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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长军 王建文[2] 陈克[3] 杨磊 李志刚 李建伟[6] 邹宇[4] 黄辉[7] 韩耀斌 王东敏 吴建斌[2] 王军[6] 周游 王松[10] 程浩 曹兴权[12] 郑彧[13] 叶林[14] Wang Changjun

机构地区:[1]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2]南京大学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5]山西师范大学 [6]中国政法大学 [7]香港中文大学,中国香港 [8]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9]中央财经大学 [10]江苏师范大学 [11]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12]西南政法大学 [13]华东政法大学 [14]中国人民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5年第7期104-111,共8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问题与观点王长军: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该条规定,如果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减资行为是否无效?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相对无效,即对特定的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文义解释,应当绝对无效。请问您怎么看?

关 键 词: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效力 违法减资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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