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有期限性的实质化:以显著性标准为中心  

Substantialization of Temporal Limitation in Design Patent Protection: Centered on Distinctiveness Criter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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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通 Xiao Tong

机构地区:[1]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广东深圳518001 [2]中国政法大学培训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25年第3期124-131,共8页Journal of Guangxi College of Education

摘  要:外观设计专利和商品包装、装潢的保护往往存在相互交织的情况,尤其是在专利期满后的延续性保护方面。外观设计专利本质上是对创新设计的独占性保护,旨在激励创新,但其保护期限有限,并非长期;商品包装与装潢的保护则更多关注市场的公平竞争,尤其关注防止消费者因装潢的相似性而产生混淆。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外观设计专利提供的是有期限的独占保护,期满后外观设计应进入公共领域以促进市场竞争。然而,部分企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装潢主张延续性保护,形成新的市场壁垒,这可能导致专利保护期满后仍然限制竞争的格局。在协调两者保护时,应将重点放在显著性标准的严格应用方面,突出“显著性”对包装、装潢保护请求的限制作用,提高消费者权益在具体判断中的权重,从而确保仅仅向具有市场识别度和显著性的包装、装潢提供法律保护,防止过度延长专利权的独占性引发的负面效应。

关 键 词:外观设计专利 商品装潢 不正当竞争 显著性标准 合理限制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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