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数据最多采一次”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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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岳峰 王鹤 

机构地区:[1]福建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2]福建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风控部

出  处:《福建法学》2024年第4期88-96,共9页

摘  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要素市场化改革是当前重要任务。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政府数据采集作为数据治理的逻辑起点,对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至关重要。但在实践中,“数据重复采集”会导致采集主体多元化、超限采集、引发政府信任危机等问题。为克服上述困境,政府数据采集应遵循“数据最多采一次”。“数据最多采一次”的法理如下:其一,体现数据采集主体的法定性和权责范围;其二,实现权力与权利、公益与私益的平衡;其三,彰显数据治理法治化背景下效率与安全、公平与正义的法理价值。未来,政府数据采集应坚持法定主体采集,遵循比例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并在充分保障个人利益的前提下,不断提升行政效率。

关 键 词:政府 数据采集 数据最多采一次 法理分析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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