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的完善——《公司法》第五十条及九十九条适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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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应江 

机构地区:[1]重庆百君(贵阳)律师事务所,贵阳550081

出  处:《中国品牌与防伪》2025年第4期209-213,共5页China Brand and Anti-counterfeiting

摘  要:公司发起人出资补缴连带责任制度,旨在保障公司注册资本的充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024年实施的新《公司法》对该制度进行了统一规定,使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方面的要求完全一致。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虽有其存在价值,但其弊端也十分明显,它对公司有限责任构成挑战,不利于激发投资兴业的积极性,还容易导致案件结果极度不公平,因此,建议对发起人连带责任进行限制而不是扩张,具体可限定于首期出资范围,并以过错责任为判定依据。追究发起人连带责任的权利主体包括公司、非发起人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请求权基础为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关 键 词:发起人 连带责任 限制措施 权利主体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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