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营销中自然人责任的界定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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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华荣 

机构地区:[1]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网监处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25年第8期48-49,共2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目前关于直播营销行为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而直播营销活动中无照经营、虚假宣传、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等问题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结构下,对直播营销中各方主体责任界定予以厘清。直播营销中自然人参与场景当前,在直播营销主体活动中直播间运营方主要包括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以下简称主播)和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MCN机构)。

关 键 词:法律法规 自然人责任 无照经营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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