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复制发行他人的计算机软件行为的刑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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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覃波[1] 徐婷 

机构地区:[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5年第7期64-67,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近年来,在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案中,复制网络游戏作品,经营“山寨”版手机终端网络游戏(以下简称“手游”)非法牟利的案件明显增多。此类案件的盗版侵权数据大部分储存在服务器或“云”端,采用违法获利途径与盗版游戏网站经营公司账户分离方式躲避侦查。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黄某侵犯著作权案”【(2018)京0108刑初1932号,入库编号:2023-09-1-160-001】中,被害单位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科技公司”)系集研发与运营于一体的知名“手游”公司,涉案游戏亦为知名“手游”,受众广泛。侵权方的盗版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的审理主要采取对第三方平台为被告单位销售用于启动游戏的虚拟货币的收入来认定其犯罪数额,充分运用了新类型电子商务支付平台数据及“手游”营销模式的新特点,对此类新型犯罪的电子证据进行梳理和评判,确立了通过第三方平台数据印证涉案犯罪情节的规则,为打击此类故意躲避侦查的新类型犯罪树立了典范。

关 键 词:科技公司 侵权 侦查 黄某 复制发行 刑事认定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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