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角色担当与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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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宿爱华 班娟[1] 

机构地区:[1]长春工业大学,吉林长春130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5年第10期40-42,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由民政部门作为兜底性主体担任遗产管理人在我国法律制度上具有创新性。《民法典》出台后,各地均进行了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尝试与实践,但由于没有相对系统且全面的相关规定,导致民政部门在进行遗产管理工作的规则适用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其遗产管理职责的履行。应当进一步通过完善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制订相关规范性、指引性文件等途径来解决这些问题。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在遗产管理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和诉讼主体地位,对遗产管理人的指定和诉讼等方面的具体制度进行更加详尽的规定。此外,需要对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进行遗产管理工作进行具体的操作指引,加速其专业化发展。

关 键 词:遗产管理人 民政部门 规则适用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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