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二卖”情形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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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佳霖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5年第10期127-129,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在实践中争议不断,主要涉及名义持股、冒名转让、“一股二卖”三种情形。对于《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的“参照”适用,各方意见不一。本文通过分析裁判文书,结合理论与实践,发现不同之处,并基于权利外观理论来源进行分析,完善构成要件,并细化讨论不同情形下的“一般—特殊”要件构成。希望借此耦合立法目的与实践效用的关系,使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发挥应有功能。

关 键 词:股权善意取得制度 “一股二卖”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 股东优先购买权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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