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杨佳霖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湖北武汉430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5年第10期127-129,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在实践中争议不断,主要涉及名义持股、冒名转让、“一股二卖”三种情形。对于《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的“参照”适用,各方意见不一。本文通过分析裁判文书,结合理论与实践,发现不同之处,并基于权利外观理论来源进行分析,完善构成要件,并细化讨论不同情形下的“一般—特殊”要件构成。希望借此耦合立法目的与实践效用的关系,使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发挥应有功能。
关 键 词:股权善意取得制度 “一股二卖”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 股东优先购买权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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