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赵俊甫 Zhao Junfu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出 处:《法律适用》2025年第4期58-75,共18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对未成年人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刑法应坚持适度介入、慎重干预,平衡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并兼顾对未成年人的双向保护。不能为了满足追究刑事责任的需要,而笼统、泛泛地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其他未成年人卖淫的行为,一概解释为同时构成强奸罪共犯;对于未成年人与具体、特定“嫖客”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所实施的行为对“嫖客”遂行奸淫起到实质促成和帮助作用,符合强奸罪共犯认定条件的,可依法以强奸罪(共犯)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在立法及司法解释不明确的情况下,对二人以上轮流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是否构成轮奸,以及部分参与人奸淫得逞、部分未得逞的情形如何处理,应当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予以审慎、实质把握。对在公共场所向未成年人“露阴”、向未成年人发送淫秽视频图片等行为,是否解释为“猥亵”予以定罪处罚,对“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条款的适用,亦应予以审慎、实质把握。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载入数据...
正在链接到云南高校图书馆文献保障联盟下载...
云南高校图书馆联盟文献共享服务平台 版权所有©
您的IP:216.73.21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