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互对话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On the Duty of Care of Interactive Conversational AI Service Provi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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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精武 Zhao Jingwu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5年第4期119-134,共1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法基础”(项目编号:16ZDA07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现阶段,人工智能服务存在各类潜在的技术风险,《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虽对此作出了详尽规定,但主要面向的风险类型是生成违法信息,并未针对技术上“模型幻觉”带来的生成内容准确性问题作出专门规定。交互对话式人工智能服务与搜索引擎服务、消费点评信息服务具有相似性,生成内容的不准确同样可能导致侵权事件的发生。因此,有必要明确该类服务提供者在保障生成内容准确性方面的注意义务。该类服务主体更适宜被认定为特殊类型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其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是“采用行业通行技术措施”,以此确保服务功能符合市场平均水平,并细分为服务功能可靠性的基本保障义务、服务功能的显著提示说明义务和生成内容的信息来源提示义务。

关 键 词:注意义务 交互对话 搜索引擎 消费点评 人工智能幻觉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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