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复议制度的权益救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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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大闯 王佳怡 

机构地区:[1]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2]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出  处:《中国法治》2025年第4期67-78,共12页CHINESE RULE OF LAW

基  金:2021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青年项目研究成果之一,课题名称:《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合意型机制研究》,课题编号:2021CFX047。

摘  要:在行政复议制度中,权利救济与化解行政争议同具有对申请人诉求进行回应的功能,但它们的关系是何则尚存在模糊之处。权利救济的规范构造“以救济请求权为原则,救济基础权利为例外”,且对行政复议机关行为的要求存在诸多界限。与之相对,化解行政争议功能则遵循“以救济基础权利和相关的利益为原则”,并且在特定情况下还要求复议机关对申请人尚未被侵害的利益进行处理,进而具有了“治理者”的身份。权利救济与化解行政争议共同组成了权益救济功能,且它们的关系可以被归纳为四种理想类型。每种类型需要不同的调整与形成机制,但目前的法律难以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给,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以复议决定与合意为双核心且互相支持的复议结论体系。未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应对此进行回应。

关 键 词:权利救济 化解行政争议 权益救济 行政模式 复议结论体系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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