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基准制定权的“高阶化”  

The “Elevation” of the Power to Set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ary Benchma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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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樟林[1] XIONG Zhanglin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2期27-36,共10页China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项目“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和标准跨区域衔接研究”(24ZDA06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近五年来,裁量基准制度重新焕发生机,其中,裁量基准制定主体的高阶化最为凸显。所谓“高阶化”,是指制定裁量基准的行政机关的级别呈现出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省级行政机关”和“国家部委”开始参与其中,出现了“省级化”“部委化”“跨区域化”制度样态。这些制度样态背后蕴含的是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的精神与价值,同时也是区域一体化、全国统一大市场等国家重大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裁量基准制定权的高阶化存在一定制度风险。因此,未来仍然应当为裁量基准的高阶化划定界限,应在尊重裁量基准行政自制的控权逻辑上,围绕广度、深度以及高度三个方面框定裁量基准高阶化的制度空间。

关 键 词:裁量基准 高阶化 行政裁量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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