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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申长征 姚建龙 SHEN Changzheng;YAO Jianlong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2期188-203,共16页China Law Review
摘 要:如何治理校园欺凌,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我国过去欺凌治理公共政策成文法化,确立了“学生欺凌”的法律概念,体现了欺凌的伤害性特点,明确了欺凌的同侪性特征。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文遗漏了“控制—重复性”要件,定义仍未尽周延。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影响特殊欺凌行为成立的身份要素,没有必要再赋予“学生”的身份限制。“学生欺凌”概念可能淡化校方的欺凌管理责任。相较“学生欺凌”,沿用已成习惯的“校园欺凌”概念更具合理性。校园是未成年人特殊欺凌行为的构成要素;使用“校园欺凌”概念,有助于实现未成年人法解释的体系协调。学生欺凌条款所保护的法益是在校儿童正当游戏权及行使游戏权的行为。对校园欺凌作广义理解,可能有侵犯儿童游戏权的危险,对校园欺凌的认定整体应持限制解释的立场。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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