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的二元效力体系——以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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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海波[1] 肖毅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出  处:《东岳论丛》2025年第4期171-180,共10页DongYue Tribune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项目(项目编号:24CXTD0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法治体系完善与基本法理研究”(项目编号:24&ZD134);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资助项目。

摘  要:人民法院案例库同时收录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分别适用《案例指导规定》和《案例库规程》,并在效力上被分别界定为“应当参照”和“应当参考”。这一效力区分无法在具体的效力机制上得到显著落实,而是需要追溯到它们背后的实质效力根据——生成权威案例的制度行为。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实质上是一种“拟制案例”:前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被拟制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裁判的案件;后者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审查通过,因此被拟制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裁判的案件。“拟制说”能够解释现阶段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的二元效力关系,但同时需要警惕司法实践中参考案例对指导性案例的蚕食风险,并适时建立从参考案例到指导性案例的跃迁机制,在解决参考案例生成和适用分歧的过程中生成指导性案例。面向未来,中国特色案例制度应当逐渐从“拟制案例”向“自然案例”转变,从“如我所判”迈向“是我所判”。

关 键 词:人民法院案例库 指导性案例 参考案例 拟制案例 自然案例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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