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拒绝做证 也会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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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共产党员》2025年第7期49-49,共1页

摘  要:典型案例周维强(化名),中共党员,省直某单位处长。2024年6月,省纪委监委在对该单位党组书记、厅长许振南(化名)严重违纪违法案审查调查过程中,就许振南利用职权向周维强打招呼为相关私营企业主在开发房地产项目上提供帮助等问题与周维强多次进行谈话。周维强因担心受到牵连,对上述问题坚决予以否认,给审查调查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处理结果纪检机关经审理认为,周维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组织纪律,在纪律审查中负有做证义务却拒绝做证,情节较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之规定,给予周维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纪法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做证义务的党员拒绝做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关 键 词:组织纪律 纪律审查 拒绝做证 审查调查 处分 

分 类 号:D262.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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