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视域下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性质重构  

Reconstructing Nature of Donors'Arbitrary Right of Revocation from Perspective of Contract 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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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庄邦彦 Zhuang Bangyan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渝北401120

出  处:《福建开放大学学报》2025年第2期89-92,共4页Journal of The Open University of Fujian

基  金:2024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民法典》技术合同的价值挖掘和规范拓展”(项目号:CYS2402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名为“撤销”,但本质属性存疑,其所撤销的对象有争议。经分析,诺成要式合同、赠与预约、单方意思表示、赠与原因合意等均不宜解释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对象,应延续诺成、不要式赠与合同的传统结论。在此基础上,不妨重构任意撤销权的性质。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逻辑结构符合“无特定事由”特征,具有保护赠与人利益的价值导向,又存在权利限制规则,应当在实质上纳入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范畴,以增进任意撤销权的体系融贯性。

关 键 词:赠与合同 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对象 任意解除权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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