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角色的阶段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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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占善刚[1] 刘涑亭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出  处:《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25年第2期24-33,共10页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编号:22JJD820014)。

摘  要:检察机关介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环境行政部门履行环保职责。然而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着“公益诉讼起诉人”立法定位与“法律监督者”职能定位的混同困境,这一困境在制度效果上外显为检察机关介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身份不明晰、检察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功能秩序”失衡、检察权能的“梯级秩序”失范等现实问题。构建检察机关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双阶段介入模式是助力合理行使检察监督权与检察公益诉权的必要路径。诉前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发出检察建议,诉中以“原告”的身份参与庭审对抗,有助于检察机关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利器,推动新时代法治政府之建设。

关 键 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检察建议 环境执法 履职标准 

分 类 号:D922.69[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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