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认定的现实困境及规则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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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莉[1] 杨逵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部,郑州450046

出  处:《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25年第2期52-61,共10页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20&ZD185)。

摘  要:既有的非法采矿行政规范与刑事规范在规范层面存在矿产资源价值认定标准不一、开采行为界定规范不清晰等漏洞,司法实践中亦存在过于强调形式上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行为认定不准确、过分依赖行政机关认可的事实及案件移送程序不规范等问题。非法采矿罪认定既存问题的根源在于刑事犯罪谦抑性理念落实不足,将无需启动刑罚的行为予以了刑事规制;对具体案件实质解释不足,法益判断尚没有作为入罪的首要标准;对犯罪构成符合性的独立判断不充分,过分依赖行政结论现象依然严重。刑事司法机关应当厚植刑法规制谦抑性理念,对申请延期许可过程中的开采行为优先适用行政法;轻微刑事违法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应结合法益和规范目的妥当认定。非法采矿罪侵害的核心法益是生态法益,生态法益侵害行为应达到可刑罚性的程度,刑事司法机关需要秉持实质解释予以充分判断。

关 键 词:非法采矿 行刑衔接 刑法谦抑性 实质解释 独立判断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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