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困顿与纾解  

Judicial Confirmation of Negotiated Agreements on Compensation for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Damage:Dilemmas and Reme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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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春艳[1] Liang Chunyan

机构地区:[1]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出  处:《经济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6期44-50,共7页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  金:广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一般项目“广西检察公益诉讼范围拓展与实现路径研究”(202302114)。

摘  要:司法确认机制是我国基层民事调解司法实践的产物。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立法者倾向于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定性为民事协议,并以司法确认机制保障协议的履行。司法确认机制在增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公信力与执行力、提高司法效率与节约诉讼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阶段性改革贡献了司法智慧。但是,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政府舍弃行政救济手段转而依赖民事司法确认机制赋予磋商协议执行力,有矮化行政权之嫌,且司法权过早介入行政权极易破坏公权力之间的运行机理。在司法解释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非诉强制执行适用范围的情况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履行宜回归行政程序轨道。

关 键 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协议 司法确认 协商行政 履行机制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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